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审批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洗浴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
三、审批权限
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对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审批;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负责对本辖区内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审批;
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审批。
四、申报材料
申办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申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三)场所建筑属于必须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交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属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同时,依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抽查到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和抽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抽查到的,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3)《山东省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4)《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及各类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7)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份;
(8)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1套。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八)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九)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提供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协议复印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十)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十一)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办事程序
(一)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投入使用、营业前15个工作日内,备齐以上资料到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消防服务窗口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事项。
(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请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后,不同意其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同意其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六、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通过消防窗口送达申请单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法律责任
(一)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阅读:1142    发布时间:200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