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审批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含本数,下同)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含公寓楼);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审批权限
(一)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济南市规划局规划批准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区、县(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小于含本数)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2)章丘、长清、平阴、商河、济阳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改建建设工程。
四、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济南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定点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济南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五)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加盖设计资质章,建设工程图纸的存储光盘(JPG压缩格式);
(六)室内装修工程还需提供所在建筑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新建加油站需提供省经贸委的批文和济南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九)网吧需提供当地文化部门的核准意见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批准书;
(十)申办人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十一)修改设计或变更设计应重新向窗口申报。
五、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到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消防服务窗口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事项。
六、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申报消防窗口领取。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法律责任
(一)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阅读:912    发布时间:200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