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济南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保障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和山东省公安厅制定的《山东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鲁公通〔2006198号)的规定,特制定《济南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金融机构在改建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自助银行或新建离行式自助银行时,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领取并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方案审批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的批文;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5)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从事的工种;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设备器材清单,应包括设备器材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的位置说明;

9)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二条、区、县(市)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审核材料、查勘地点、并通知所在地派出所,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在新建营业场所、金库时,申请人应向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提出申请, 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与区、县(市)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同时审核材料查勘地点,其他程序不变。

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要变动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施工。

第四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自助银行工程竣工后,金融机构应当向分、县(市)经文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1)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合同;

3)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系统原理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6)工程竣工核算报告(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和预算情况作出说明);

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安全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9)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和报警联动机制的材料。

第五条、分、县(市)公安分局经文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5日内与所在地派出所一起进行验收,签字盖章后报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

第六条、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5日内进行审验。技防设施网络或遇技术疑难问题,聘请有关专家予以论证解决。

审验程序:

1)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完成情况;

2)建设单位介绍方案论证审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3)实地检查验收;

4)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问;

5)参与验收的人员签字后,报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审核。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审验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金融机构购买金融运钞车后,应向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领取并填写《专用运钞车申请注册登记申批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购车单位上级机关的批文;

2、购买运钞车发票;

3、所购运钞车合格证;

4、所购运钞车技术参数说明和技防设施说明。

第九条、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审核材料,查验运钞车,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

第十条、市公安局组建由公安机关经文保、技防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论证审批和验收工作。

                    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阅读:1255    发布时间:2008-07-15